海安明峰木業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21MA1PCTKL5R):
你公司生產木線條,未建立粉塵清理制度,生產車間西北角地面及推臺鋸設備上粉塵堆積嚴重,未及時清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對你公司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通安)應急罰〔2023〕311號),對你公司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42857.00)。因你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決定,現我局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通安)應急罰〔2023〕311號),依法催告你公司繳納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42857.00),并繳納加處罰款人民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42857.00),合計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85714.00)。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法律文書,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蘇通安)應急執行催告〔2023〕311號)。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我局(地址:海安市長江中路106號政府大樓1629室)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本《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你公司收到本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特此公告
海安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