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鄒某系買房人,伍某系賣房人。2023年2月,鄒某從網上看到伍某通過中介發布的賣房信息,遂聯系看房。因房屋系頂層閣樓,在看房過程中,鄒某一直強調不得有滲水漏水情況。后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對房屋總價、交付方式及租戶的交接處理等進行約定,并對無滲水漏水情況進行了特別約定。合同簽訂后,鄒某按約交付大部分房款。2023年3月,伍某將房屋過戶至鄒某名下并將房屋交付給鄒某使用。同年5月,鄒某通過租戶得知其購買的上述閣樓房屋從2020年伍某裝修開始就出現滲漏,且多年來與樓下業主矛盾重重,至今未能解決。遂鄒某以伍某存在欺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房屋買賣合同并賠償損失。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應否撤銷?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鄒某、伍某之間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房屋主體結構無滲水漏水情況,鄒某基于信賴利益按約向伍某交付絕大部分購房款并辦理了過戶,但伍某在簽訂合同后隱瞞鄒某維修墻壁,并在向鄒某交付房屋后與樓下501室業主達成滲漏水處理協議和補貼款項協議,足以說明伍某對房屋滲漏水情況是明知的,且交付房屋后該滲漏水情況也未得到妥善解決,故伍某在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未如實向鄒某陳述滲漏水情況,導致鄒某在簽訂合同時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購買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且該問題在賣房后仍未得到徹底解決,伍某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應認定為欺詐行為。現鄒某請求撤銷其與伍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應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鄒某與伍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伍某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伍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