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在確定委托關系時應約定服務費用
【案情】
某工程公司委托原告陳某購買了3箱茶葉,后陳某要求該公司付款時,公司以各種借口推脫,拒絕付款,并稱委托陳某購買茶葉雖是事實,但根據其提交的發票來看,所購買的茶葉并未達到3萬元,而是1.39萬元,陳某無權要求支付3萬元的茶葉款項。雙方因未達成一致意見,故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3萬元。
【評析】
隨著時代發展,人們對各類商品的需求增加,委托他人購物的情況逐漸增多,即人們常說的“代購”。代購行為雖已稀松平常,但如若不在確定委托關系時明確是否有委托費用、明確界定委托費用標準,難免會引起歧義,增加訴累,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在代購過程中,委托雙方應明確委托事項,避免模糊約定,對于物品的類型、質量、數量、價格、代購服務費用等重要事項應當進行明確磋商,避免出現委托方與受托方針對服務費用支付不明的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不利于后續尋求司法救濟。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工程公司委托陳某購買茶葉,雙方已形成委托關系,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作為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本案中,陳某購買茶葉實際花費金額1.39萬元,某工程公司對此應當予以支付;超出該金額的費用,陳某認為系應當支付的服務費,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之間曾就委托報酬進行約定,且陳某向某工程公司發送的微信聊天內容也并未寫明3萬元包含服務費用,因此,對陳某主張要求支付委托報酬的訴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到陳某為完成受委托事項必然要支出一定費用,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處理事務所需的費用,故法院最終酌定承擔相關費用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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