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用商品瑕疵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案情】
史某某在某汽車銷售公司查看樣車后決定購車,雙方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中約定所訂購車輛為2021年4月份以后生產的全新車,合同未對汽車工藝質量進行約定,史某某于合同簽訂當日給付定金2萬元。后史某某在驗車后認為車輛存在邊門涂層毛糙、邊門內飾工藝粗糙等問題,要求更換車輛,銷售公司未予同意。案涉車輛出廠經檢驗合格。
【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該條規定了機動車等耐用商品瑕疵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經營者舉證不能將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史某某在銷售公司展廳內看中同款樣車后與銷售公司簽訂車輛銷售合同,銷售公司向史某某交付的車輛應當與展廳的樣車質量一致,但從史某某提交的照片來看,車輛的確存在毛刺、不平整等瑕疵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在消費者已經有初步證據證明產品存在瑕疵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交付的車輛與樣車一致,但其以車輛已經銷售為由未提供相關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史某某享有商品選擇權,其在發現交付車輛存在外觀瑕疵時,拒絕接受車輛不存在違約,銷售公司與史某某協商換車后,回復同款車型已經停產,并拒絕史某某要求退還定金的請求,有違誠信。但結合銷售公司交付車輛的情況,尚不足以認定銷售公司交付的車輛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構成根本違約,故本案不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雙倍返還定金的情形。故法院應判雙方解除合同,銷售公司退還史某某繳納的定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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