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水利局制定了《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現將《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30天。征求意見期間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單位名義提出的意見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的必須簽署本人真實姓名。
聯系人:宋亞威 電話:0513-81868726 郵箱2239067349@qq.com
附件: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海安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22日
海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承擔防洪、排澇、蓄水、引水、提水、灌溉、供水等功能的各類工程及其附屬配套設施,包括河道、涵閘、抽水站、堤防、灌區、湖泊等。
第三條市水利局作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遵照國家、省和南通市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應急管理、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數據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區鎮(街道)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堅持建設與管養并重,加大財政投入,落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利工程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水利工程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負責。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按照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分為省管水利工程、南通市市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和鎮管水利工程。
1.省管水利工程:通榆河、海堤。
2.南通市管水利工程:焦港河、如海運河、栟茶運河、通揚運河、新通揚運河、北凌河。
3.市管水利工程:江海河、沿港河、丁堡河、紅星河(東西紅星河)、海溱河、串場河、姜黃河(東姜黃河)、角沿河(南北紅星河)、灘河、龍港河(墾區中心河)、中凌河、曹丁河、友誼河、新古河、春風河、風景河、洋蠻河、立公河、如焦河、中橫河、陳家港河、章海河、曲雅河、通雅河、孫雅河、姜如河、蘆橋河、官揚河(瓦南河)、東塘河、胡墩河、戚灣河、西塘河、白婁河、墩南河、白仇河、官河(南官河)、墩白河、瓦安河;
北凌新閘、賁家集提水站、賁家集水利樞紐工程、焦港北閘、丁堡河閘、主城區城市防洪工程、區域治水控導工程。
4.鎮管水利工程:除省管水利工程、南通市市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外其他所有水利工程。
第六條為確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搶險的需要,水利工程管理的范圍如下:
(一)堤防的管理范圍
1.海堤:海堤的堤頂、坡面、青坎、灘地為管理范圍,迎水坡堤腳外二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為界(含水面);無海堤河的,堤腳外三十米。
2.圩堤:堤頂、坡面、青坎為管理范圍,圩外無耕地的,至河口線;圩外有耕地的,至堤腳外五米。圩內至堤腳外五米(含集水溝)。
(二)河道的管理范圍
1.通榆河管理范圍為水域、灘地及河口線兩側各十米的區域。
2.南通市管河道:管理范圍為水域、灘地及河口線兩側各八米的區域。
3.市管河道:管理范圍為水域、灘地及河口線兩側各六米的區域,有圩堤段的管理范圍至背水面堤腳外五米(含集水溝)。
4.鎮管河道:管理范圍為水域、灘地及河口線兩側各五米的區域,有圩堤段的管理范圍至背水面堤腳外五米(含集水溝)。
(三)涵閘站管理范圍
1.北凌新閘:閘門中心線上、下游各二百米,左右側岸墻向外各一百米。
2.賁家集提水站:管理范圍納入通榆河和紅星河(東西紅星河)劃定。
3.賁家集水利樞紐工程:上、下閘首閘門中心線上、下游各二百米,左右側岸墻向外各五十米。
4.焦港北閘:上閘首閘門中心線上游一百米,下閘首閘門中心線下游二百米,左右側岸墻向外各五十米。
5.丁堡河閘:閘門中心線上、下游各一百米,左右側岸墻向外各五十米。
6.其余涵閘站工程管理范圍納入河湖和堤防統一劃定。
閘站工程管理范圍包括閘室或站身段及上、下游連接段和兩岸連接建筑物等主體工程覆蓋范圍;閘站中心線、主體工程左右側占地邊緣線以外的一定范圍;水文設施等附屬工程。新建、擴建、改建的水利工程,應當在工程設計文件中明確其管理范圍,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劃定。
第七條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按照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明確水利工程管理與養護主體,落實管理與養護責任。
按照法律、法規授權,省管水利工程、南通市管水利工程、市管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負責監督管理。
通揚運河沿線水系控制涵閘、新通揚運河沿線水系控制涵閘、紅星河沿線控制涵閘、北凌河西段北岸封閉工程、兩翼區防洪工程,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調度,分別由所在區鎮(街道)負責監督管理。
市管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及市級防汛歲修所需經費,由市水利局編報年度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級財政統一安排。
鎮管水利工程由區鎮(街道)監督管理,包括工程的維修、養護、加固、更新、警示標志的設置與維護等,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排澇暢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筑物的,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查上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工程設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查上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改變工程設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結構,應當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行洪排澇暢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同步實施防洪影響補償工程抵消影響。補償工程完工后,應當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驗收。
第九條 市水利局、區鎮(街道)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加強對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內建設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區鎮(街道)應當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加強農民用水戶協會建設和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養護,確保工程設施完好。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發揮工程應有的效益,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損壞涵閘、抽水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二)禁止在堤防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墾種、放牧和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為;
(三)禁止在河道、溝渠等水域炸魚、毒魚、電魚;
(四)禁止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魚罾魚籪或種植高稈植物;
(五)禁止向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蓋房、圈圍墻、堆放物料、開采沙石土料、埋設管道、電纜或興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進行生產、建設的爆破活動,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灘地內圈圩、打壩;
(八)禁止任意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