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共抓長江大保護的決策部署,強化河道管理與保護工作,遏制非法捕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長江十年禁漁和打擊非法捕撈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漁期和禁漁區:長江干流江蘇段除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外水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長江干流江蘇段范圍包括長江防洪大堤向江側水域,上游至與安徽省交界處(南京市江寧區與馬鞍山市花山區、南京市浦口區與馬鞍山市和縣交界處);下游至長江河口,東經122°線以西,南部界線為江蘇省與上海市管轄水域的交界線,北部界線以啟東市圓陀角燈塔坐標(東經121°52′50″,北緯31°41′36″)為基點,向東沿緯度線至東經122°、向西沿長江干流自然江岸線;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長江一側水域(在1公里范圍內有閘的以閘為界、無閘的以河道兩岸1公里連接線為界)。
二、打擊非法捕撈:禁止在涵、閘、泵站、水電站安全警戒區內捕(釣)魚、從事漁業養殖;禁止未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多層攔網、閘口套網、攔河罾、地籠網、底扒網以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禁止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裝置、器具和禁用漁具,以及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入水庫、湖泊、江河等水域;禁止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漁罾、魚籪等捕魚設施;禁止在航道內設置礙航漁具;禁止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等;禁止“三無船舶”在河道作業。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進行捕撈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非法捕撈違法犯罪活動和提供相關線索。舉報電話:110,12345,88812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