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hasylbzj/2021-00085 | 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醫療保障 通知 | ||
| 發布機構: | 海安市醫療保障局 | 文號: | 海醫保發〔2021〕28號 | ||
| 成文日期: | 2021-05-10 | 發布日期: | 2021-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稱: | 海安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藥價格行為的通知 | ||||
各非公立醫療機構:
為了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事中事后監管,認真落實市委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措施,提升醫藥價格管理水平,促進醫療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按照精細化、常態化、規范化的監管要求,建立長效治理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醫藥價格行為,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關于做好當前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意見》(醫保發〔2019〕67號)、《關于印發<海安市醫療保障局關于落實市委巡察整改反饋意見的整改方案>的通知》(海醫保發〔2021〕22號)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動開展自查自糾
根據市委巡察組反饋的問題清單,有的醫療機構藥品出庫價與入庫價相比,加價幅度巨大,甚至達到幾十倍,銷售價格遠遠高于江蘇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臺同種藥品的平均價格。各非公立醫療機構要迅速梳理自主定價藥品目錄清單,針對自主定價藥品差率過大問題,主動查找原因,及時調整到合理幅度,與市場銷售平均價格接軌,并形成自查整改書面報告材料,如實填寫《海安市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自查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
二、醫藥價格政策提醒
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加價率根據藥品零售包裝實際采購價格,依據高價低差率、低價高差率的加價原則自主制定(僅限有自主定價權的藥品),自主定價藥品的加價率應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積極參與國家、省藥品集中帶量采購、使用。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各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規定設置價格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價格管理人員,貫徹落實政府醫藥價格政策,協調、規范、監督本單位醫藥價格行為,受理、處理價格舉報,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醫藥價格行為開展自查自糾,糾正不規范的醫藥價格行為。要提升價格管理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增強價格政策落實、內部監管等能力。
(二)規范醫療機構內部定調價程序。對醫療機構自主定價的藥品、醫院制劑、中藥飲片及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要建立健全臺賬,完善內部醫藥價格管理制度,規范定調價制度和程序,強化醫藥價格定調價管理,合理制定、調整醫藥價格。如遇疑難問題,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向市醫保局申請行政指導。
(三)堅持實施醫藥價格公示制度。醫療機構要在門診大廳、住院部大廳醒目位置全面公示主要藥品、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價格,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要提供智能查詢系統,供患者查詢;醫藥價格公示內容應當規范、準確、清楚,醫療服務項目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計價單位、價格等;藥品和醫用材料公示內容包括名稱、劑型、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
(四)建立醫療費用清單制度。醫療機構要如實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清單,包括姓名、日期、名稱、計價單位、單價、金額等內容;住院患者須提供每日住院費用清單和住院總費用清單,入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天數等內容。每日清單提供的形式可以是微信、短信、院內觸摸屏等媒體。
(五)建立醫療機構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要定期開展內部醫藥價格政策執行情況自查工作,主動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到位,并按照市醫保局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
三、材料報送及相關要求
1.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醫藥價格行為工作,是貫徹落實市委巡察組反饋意見整改方案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深化醫藥價格綜合改革,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抓手。各非公立醫療機構必須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積極主動規范價格行為。
2.自查整改書面報告材料及《海安市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自查情況報告表》(附件1)于2021年5月25日之前報送到市醫保局待遇保障科(醫藥服務管理科)。
3.《海安市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加價率告知表》(見附件2),與上述材料一并報送。以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市醫保局報送。如年中有調整,應及時告知。
4.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與公立醫院有不同的,填寫《海安市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告知表》(見附件3)。及時填寫告知市醫保局。
材料報送地點:市醫保局四樓421室,聯系電話:81878016。
聯系人:彭克祥,張敏。
附件:
1.海安市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自查情況報告表
2.海安市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加價率告知表
3.海安市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告知表
海安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
